1、 FDA §172.185(1994):熔点应126.5~128.5℃的制品,可单用或与BHA/BHT合用;单用或合用量不超过油脂量的0.02%(包括所含挥发性油)
2、 GB2760—1996:食用油脂、油炸食品、干鱼制品、饼干、方便面、速煮米、干果罐头、腌制肉制品,均不超过0.2g/kg。